陜西省明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核準權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對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明確如下:
(一)西安市、西咸新區(qū)范圍內的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區(qū)(縣)稅務機關、西咸新區(qū)各新城稅務機關核準,抄報西安市、西咸新區(qū)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西安市、西咸新區(qū)稅務機關核準,抄報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機關核準。
(二)楊凌示范區(qū)范圍內的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楊凌示范區(qū)稅務機關核準,抄報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機關核準。
(三)其余各市范圍內的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qū))稅務機關核準,抄報市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市稅務機關核準,抄報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年申請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機關核準。
(四)各級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派出機構,其管理范圍內納稅人申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事項,由其上級稅務機關核準。
二、核準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申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發(fā)生虧損額的原則,對其經營自用的土地,可給予定期減征或者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企業(yè);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的企業(yè);
(三)從事社會公益事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的企業(yè);
(四)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關閉或停產且土地閑置半年以上的企業(yè);
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fā)展的產業(yè),不予減征或者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三、核準流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九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交減免稅書面申請并加蓋公章、申請減免稅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權屬資料。
(二)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由納稅人填寫《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核準表》;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資料。
(三)調查。受理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指派2名以上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四)核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事項實行集體核準。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等法律救濟的權利。
四、核準時限
由縣(市、區(qū))稅務機關核準的,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由各設區(qū)市、楊凌示范區(qū)、西咸新區(qū)稅務機關核準的,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由省稅務機關核準的,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
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五、后續(xù)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加強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事項的后續(xù)管理,對經核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9年5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4年,根據(jù)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以下簡稱《2號公告》),該公告將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為了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最大限度幫扶困難企業(yè),在全省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對《2號公告》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公告》。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為了提高稅務行政效能,方便納稅人辦理減免稅事項,采納公開征求意見中的建議,提高了《2號公告》中各縣(區(qū))稅務機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核準權限。
(二)簡化了《2號公告》第三部分核準流程,精簡了納稅人須提交的相關證明資料。
三、執(zhí)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9年5月21日
財務人都在看:
·[匯繳]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怎樣填報《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