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土地及房產,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近期有企業(yè)咨詢應稅單位把土地和房產無償給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或行政事業(yè)單位把土地和房產無償給應稅單位使用,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我們就該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看一下土地使用稅的規(guī)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再看一下房產稅的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guī)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應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應稅單位按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那么免稅單位無償使用應稅單位的房產能否免征房產稅呢?
國家層面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我們來看一下部分地方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1.安徽省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和行為稅若干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四、關于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土地征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
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土地用于自身辦公、業(yè)務和居住,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江蘇省
《江蘇省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蘇稅三[86]31號)第一條第(五)項規(guī)定,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房產,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后,可暫不征收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操作規(guī)程>的公告》(蘇地稅規(guī)[2011]4號)附件1《涉稅事項分類表》房產稅報批類(共1項)明確,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房產稅的減免提交資料清單包括:
1、減免稅審批(備案)申請表(涉稅事項申請單);
2、免稅單位性質的證明材料;
3、房屋權屬證明;
4、減免稅申請報告;
5、房產價值會計核算資料。
3.廈門市
原廈門地稅在2009年12月1日對于“因特殊情況,免稅單位(財政撥付經費單位)借用應稅單位的房產(沒有支付租金),該部分被借用的房產是否要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回復為:納稅單位將房產無償提供給免稅單位使用,由納稅單位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由于各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及答復觀點不一致,免稅單位無償使用應稅單位的房產是否免征房產稅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作者:李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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