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已繳納的車船稅可以退還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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