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
關于執(zhí)行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6條的協(xié)議規(guī)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價值進人另一國的商業(yè)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傾銷的構成要件
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使得另一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yè)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yè)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于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yè)的建立和發(fā)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并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為了制止傾銷而采取反傾銷措施應該說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過了其合理范圍或合理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從而對國際貿易的擴展造成阻礙性影響。例如,武斷地認定原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為傾銷商品,或無根據地夸大傾銷幅度,從而無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不適當地提高反傾銷稅征收金額,這些都會阻礙正常進口貿易的進行。如美國與加拿大關于進口馬鈴薯征收特別傾銷稅的糾紛。1962年,由于氣候原因,美國農產品收獲季節(jié)早于加拿大,在美國馬鈴薯大量上市時,加拿大的馬鈴薯還未收獲,這時美國出口到加拿大的馬鈴薯非常使宜,加拿大決定根據“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差異征收特別傾銷稅。美國政府認為,加拿大的征稅行為是一種非關稅壁壘,并向GATT申訴,要求解決加拿大對進口馬鈴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該項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