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納稅人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的學說。其代表人物為德國法學家奧特·麥雅(Otto Mayer),認為在這種關系中,國家以優(yōu)越的權利主體身份出現,國家課稅權的行使以稅法一一課稅處分——滯納處分一一稅務罰則的模式進行。這種“查定處分”是納稅義務的創(chuàng)設行為,而不單單是納稅義務內容的確定行為。納稅人的行為滿足課稅要素時,納稅義務并不立即產生,直到“查定處分”進行,納稅義務才產生。該學說代表較為正統的觀念,是從稅法基本概念作出的推理。它抓住了稅收是國家利用政治權利強迫納稅人服從這一核心問題,突出了國家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特殊地位,其論據是充分的。但是這一學說也有局限性。一是沒有說明稅收法律關系的經濟性質,當一些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的規(guī)范相繼引人稅法范疇之后,用此學說難以作出圓滿的解釋。二是稅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得到越來越多人的承認,但是如果將稅收法律關系視為納稅人對國家權力的服從關系,則稅法與其他行政法性質上沒有根本差異,稅法構成獨立部門法的理論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