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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答案: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xù)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
提醒:(1)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yè)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2)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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