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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第四章“承諾期限”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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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承諾期是什么意思? 答疑老師回復: 承諾期限,這個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要約與承諾”來理解。在投資者發(fā)出的“要約”中,肯定有一個“承諾期限”,即受要約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應當在這個“承諾期限”內作出是否接受要約(賣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準備收購乙,于是向乙公司的股東發(fā)出要約收購,收購1000萬股,收購價格是5元/股,要約收購的承諾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1月15日。那么在這段期間內,收購人甲不能撤銷收購要約。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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