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2020年3月25日,甲公司支付銀行存款2230萬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60萬元)取得一項股權投資,另支付交易費用10萬元,甲公司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核算,初始確認金額為2240萬元。2020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購買價款中包含的現(xiàn)金股利60萬元。2020年12月31日,該項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2105萬元,甲公司據(jù)此調減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和其他綜合收益各135萬元(2240-2105)。 2.為充分利用期貨市場管理產品價格風險,甲公司決定開展套期保值業(yè)務,由總經理主持專題辦公會進行部署。會議決定甲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yè)務時,買賣期權合約的規(guī)??梢愿鶕?jù)具體情況,擴大到現(xiàn)貨市場所買賣的被套期保值商品數(shù)量的2~3倍。 根據(jù)上述事項,判斷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說明理由。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發(fā)生的交易費用10萬元應計入初始成本,但購買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應單獨作為應收股利,不能計入初始成本。因此,該金融資產的初始成本=2230-60+10=218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變動調減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和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2180-2105=75(萬元)。
2.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開展套期保值業(yè)務應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數(shù)量相等或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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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2 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