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投資性房地產中提到了已出租的建筑物屬于投資性房地產,但是對于租賃又存在租賃準則是否應該計入使用權資產呢?



你好,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已出租的建筑物屬于投資性房地產。而在租賃準則下,對于承租人而言,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需要確認使用權資產。但這兩者并不沖突,以下是具體分析:
投資性房地產角度
企業(yè)將建筑物出租,且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xié)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這是從出租方的角度來看,出租的建筑物是其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資產,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
租賃準則角度
從承租方角度,租賃準則要求對租賃業(yè)務進行規(guī)范處理。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除上述特殊情況外,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代表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所以,已出租的建筑物對于出租方來說是投資性房地產,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進行核算;而對于承租方來說,在符合租賃準則規(guī)定的情況下,要確認使用權資產,按照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兩者分別從不同的會計主體和角度對租賃業(yè)務中的建筑物進行了規(guī)范和核算。
04/07 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