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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十二、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的無效與處理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注意:上述情形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的例外。
2.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yōu)先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其他標的物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②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③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3.房屋租賃中同住人的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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