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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把教材中物權法關于抵押權人變更順位的一個考點出個題給大家,以消化這個難點;正保會計網校
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批價值75萬元的貨物,以價值100萬元的廠房作為抵押擔保,同時又請丙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此后,甲公司又以該廠房為抵押向丁銀行貸款25萬元。當實現抵押權時,乙公司為了與丁銀行搞好關系,自愿將實現抵押權的順位處于丁銀行之后。如果該廠房拍賣得到80萬元,丁銀行優(yōu)先受償25萬元,甲公司得到剩余55萬元,其余20萬元應當由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p>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抵押的效力。本題中,由于乙公司放棄抵押權順位,債權沒有得到全部清償,丙公司在乙公司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如果該廠房拍賣得到70萬元,丙公司對5萬元承擔擔保責任。)
有關考點最新提示,將在本周四上午公布,我要好好整理一下,請大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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