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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新舊收入準則銜接,“預收賬款”科目轉入“合同負債”科目,是否需同時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答案:《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規(guī)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新舊收入準則銜接,“預收賬款”科目轉入“合同負債”科目,并不涉及到確認收入或利得,不需要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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