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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回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條規(guī)定: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美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guī)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shù)陀诒镜貐^(qū)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六條規(guī)定: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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