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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債權申報期限
2.可以申報債權的情形
3.補充申報
4.債權申報后的做法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2014、2012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破產債權的申報
1.債權申報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可以申報債權的情形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云鋵鶆杖说那髢敊嗌陥髠鶛唷?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6)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3.補充申報
(1)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3)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4.債權申報后的做法
(1)申報人向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資料后,要積極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前,詢問管理人自己申報的債權是否還需補充證據資料,以使債權能夠得到應_有的確認。
(2)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后,申報人應向管理人索要經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登記表,并要求管理人出具對自己申報債權的債權審查意見或審查通知,如申報人對債權表內的記載事項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自己的債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和確認。
(3)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得到管理人確認并經債權人會議核查通過后,要積極行使自己債權人的權利,通過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監(jiān)督管理人的工作,并可以時常了解管理人的工作進展,以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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