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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單選題
甲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與乙公司合并的決議,2018年10月18日依法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書,2018年10月20日進行了公告。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期限是(?。?/p>
A、2018年11月15日之前
B、2019年1月2日之前
C、2018年12月4日之前
D、2018年11月20日之前
作出公司合并決議后應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題中,公告日是2018年10月20日,因此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即在2018年12月4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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