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據法中,匯票保證人與持票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匯票保證人是匯票的債務人之一,其保證匯票的支付,并在匯票出票人或承兌人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擔付款責任。因此,保證人與持票人之間的主要關系是保證債務關系。
具體來說,當持票人合法持有匯票并到期要求付款時,如果出票人或承兌人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持票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支付票面金額。保證人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匯票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有一定期限的,這個期限被稱為“保證期間”。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匯票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自匯票到期日起算。如果持票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提出付款請求,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匯票保證人與持票人之間是一種基于票據保證的債務關系,保證人在匯票出票人或承兌人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