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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人與債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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