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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根據(jù)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
(1)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2)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十八周歲“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小于)”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十周歲以上(大于或等于)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受欺詐、受脅迫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1)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受脅迫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復原狀;
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
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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