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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掌握—票據的抗辯
票據抗辯的種類。
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兩種:
對物抗辯,第一,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第二,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第四,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第五,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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