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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
1.抵押財產的范圍(動產+不動產)
抵押財產范圍 | (1)建筑物、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6)交通運輸工具等 |
禁止抵押的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提示】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等 |
2.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②在符合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簡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
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并抵押。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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