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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關于“公司分立”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八節(jié)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知識點預習——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yè)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xù);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考點】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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