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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保管合同可自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成立,為諾成合同。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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