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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5.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7.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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