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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限制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他人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使用并不構成侵權。
1.描述性使用
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征、產(chǎn)地等情況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二款: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指示性使用
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等要素,用以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者為了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藝或者服務對象等,并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
3.在先使用
指他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jīng)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jīng)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4.商標權用盡(商標權窮竭)
商標注冊人自己或許可他人將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后,他人無須商標注冊人許可便可再次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包括為此目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均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銷售帶有商標的商品構成對商標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注冊人權利,防止假冒注冊商標和造成消費者混淆,但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經(jīng)商標注冊人允許已經(jīng)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公開流通的情況下,該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應當被視為“用盡”,不能用于阻止市場正常流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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