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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視同銷售貨物的規(guī)定:
(1)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注意】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4)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2.提供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注意】
(1)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3)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yè)務和艙位互換業(yè)務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yè)務,屬于交通運輸服務,稅率為9%。
發(fā)包方:以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yè)務,屬于交通運輸服務,稅率為9%。
互換雙方: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4)自2019年10月1日起,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銷售無形資產(chǎn)
(1)銷售無形資產(chǎn):轉讓無形資產(chǎn)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
(2)無形資產(chǎn)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
【注意】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chǎn)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5.銷售不動產(chǎn)
(1)轉讓不動產(chǎn)所有權。
(2)不動產(chǎn),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6.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nèi)的貨物。
7.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8.兼營行為
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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