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家具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災,倉庫被淹,部分產成品及原材料霉爛報廢。經盤庫清點,報廢的原材料共2萬元,報廢產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計1.2萬元,這些原材料均已經過認證抵扣。該廠賈會計遂向主管國稅局咨詢,洪災損失是否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解答】
稅務人員告訴賈會計,是否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關鍵要看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三)項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洪災損失不屬于管理不善,損失的購進原材料不需作進項轉出。
那么,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進項稅額轉出?新實施細則并未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指的非正常損失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應當參照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執(zhí)行。同樣不需進項轉出。理由是:修訂前的舊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在界定非正常損失時,并未對購進貨物的非正常損失與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加以區(qū)分,均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ㄒ唬┳匀粸暮p失;
。ǘ┮蚬芾聿簧圃斐韶浳锉槐I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钦p失。
實際上也不應加以區(qū)分,搞雙重標準。新細則剔除了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兩項。舊實施細則已經廢止,只能參照新實施細則。如果不參照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執(zhí)行,同樣是洪災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認定卻不同,不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