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二[1997]123號
頒布時間:1997-0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我市城市房地產稅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納??紤]到春節(jié)通常在二月份,為了便于納稅人繳納稅款,經研究決定,現將我市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期月份改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納稅人應分別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請各區(qū)、縣局、各分局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