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為保證財產安全,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于固定資產清查過程中發(fā)現的盤盈、盤虧,應根據賬面數和實存數,編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情況表”,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單位領導批準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盤盈固定資產,根據其重置完全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盤虧固定資產,根據其原賬面價值: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同時,取得責任人賠償的: 借:現金
貸: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