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的是審計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是任何類別審計的共同目的;而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審計具體目標又是審計目標的具體化。但是,在有的審計教材中,卻將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這兩個概念混用,這不利于對審計理論進行正確理解和深入研究,也不利于審計實務的操作。對此必須加以正確區(qū)分。
一、審計目的
審計目的是審計實踐的出發(fā)點和歸宿,是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審計起源于社會生產(chǎn)力發(fā)展所導致的生產(chǎn)資料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的分離,以及多層次經(jīng)營管理分權制所形成的委托、受托經(jīng)濟責任關系。隨著生產(chǎn)力的進一步發(fā)展,不僅有委托、受托經(jīng)濟責任,還有委托、受托社會責任和委托、受托公共責任等多種責任形式,因此,審計的起源應概括為委托、受托責任關系的存在。由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利益有時不一致,委托方必然會對受托方完成受托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受托方也有必要說明自身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此時,最好的辦法是由獨立的第三者,即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受托方完成的受托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以監(jiān)督、鑒證和評價其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通過審計提高反映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資料的可信性。因此,審計的目的就是監(jiān)督、鑒證和評價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通過審計適當提高反映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資料的可信性,這是任何類別審計的共同目的。
二、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一般是指審計的總目標,它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審計目的是對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而受托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那么,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就包括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不同的審計組織對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審查,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民間審計組織側重于對受托人行為的合法性和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即進行會計報表審計(也稱一般目的審計),同時還進行驗資、工程預決算審計、離任審計等(也稱特殊目的審計)。內(nèi)部審計組織由于了解本單位的內(nèi)部情況,并且其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如外部審計,所以,側重于對受托人行為的合理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即進行經(jīng)濟效益審計。而國家審計機構由于兼具內(nèi)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雙重特性,因此,其審計的內(nèi)容既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經(jīng)濟效益審計。由此可見,審計按照審計主體和審計內(nèi)容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當然,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審計目標也是不同的。以民間審計組織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為例,它的審計目的是審計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即審計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在一定期間內(nèi)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情況,而這些情況最終體現(xiàn)于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所出具的會計報表上面。那么,只要對這些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就可以驗證其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的情況,因此,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的審計就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此時,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已經(jīng)具體化為審計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這一審計的總體目標。可見,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具體的審計目的是不相同的,這些不同的審計目的都可以具體化為不同的審計目標。因此說,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體現(xiàn),不同類別的審計有不同的審計目標。這里還有幾點需要說明:
?。?)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進行的審計,本來就應包括對其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所進行的審計,并且在特定的條件下,被審單位的會計處理是可以違背一貫性原則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公允的反映其實際情況。如果被審單位的經(jīng)營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就應當選用更恰當?shù)臅嬏幚矸椒?,這種一貫性的例外事項是合理的,審計人員是認可的,可以發(fā)表肯定意見(或稱無保留意見),只是應增加對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原因和影響的充分說明。因此,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就不應包括對一貫性進行的審計,而只應表述為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
(2)對會計報表的審計本來就包括對其合法性、合規(guī)性進行的審計,因此,不應再將合規(guī)性審計單獨作為一個審計類別,而應根據(jù)近年審計目標的發(fā)展,將錯弊審計單獨作為一個審計類別。
?。?)經(jīng)濟效益審計從內(nèi)容上就包括業(yè)務經(jīng)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因此,用經(jīng)濟效益審計作為審計類別,比用經(jīng)營審計或管理審計作為審計類別更恰當。當然,我們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做出不同的分類。但是,不管怎樣分類,不同類別的審計,總會有不同的審計目標。同時,我們也應當明白,審計目標是受審計環(huán)境的影響和制約的, 審計環(huán)境發(fā)生了改變,審計目標也會相應發(fā)生變化。以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的變化為例:在詳細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在資產(chǎn)負債表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審查資產(chǎn)負債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判斷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查錯防弊居于第二位;在會計報表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審查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判斷被審單位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其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并能發(fā)現(xiàn)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差錯和舞弊(不包括串通舞弊)。
另外,審計目標的確定,還應考慮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審計技術等審計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被審單位經(jīng)濟活動的復雜性等因素。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而審計的局限性始終存在。目前,審計已難以達到社會公眾過高的期望值,如社會公眾要求審計過的會計報表應是完全真實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錯弊,而審計人員運用抽樣技術是無法達到這一要求的。因此,審計目標的確定,還必須取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否則,必然會加重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已將“推定欺詐”的法律責任等同于“欺詐”的法律責任,由此給民間審計職業(yè)帶來的風險無疑更大了。
三、審計具體目標
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是實施審計具體工作應達到的目標,它應能指導審計人員進行具體的審計工作。它的確定必須根據(jù)審計目標的要求和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審計目標與管理當局的認定密切相關,因為審計人員的基本職責就在于確定管理當局的認定是否正確。以民間審計組織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為例,其具體審計目標是根據(jù)審計目標和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會計認定而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會計認定包括五個方面:即存在或發(fā)生、權力和義務、完整性、估價或分攤、表達與披露。所以,審計具體目標就包括以下九個方面:總體合理性、真實性、所有權、完整性、估價、截止期、機械準確性、分類、披露。除了“總體合理性”這一具體目標以外,其他八項具體目標都是對應于管理當局的五項會計認定的,即都是從這五項會計認定轉(zhuǎn)化而來的。這八項具體目標是對五項會計認定所做的更詳細的劃分,目的是為審計人員收集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和發(fā)表恰當?shù)膶徲嬕庖?,提供更為直接的指導。這是對會計報表中所有項目的審計都適用的審計具體目標,通常稱其為一般審計目標。
具體到會計報表中某一特定項目,又可賦予其一般審計目標特定的具體內(nèi)容。以貨幣資金與存貨為例,同是“截止期”這一具體審計目標,貨幣資金的具體審計目標是指被審年度末現(xiàn)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截止是否恰當;存貨的具體審計目標是指年末采購和銷售的截止是否恰當。對具體的某一特定審計項目來說,其一般審計目標的內(nèi)涵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對會計報表中具體項目的審計目標,又稱作項目審計目標。另外,即使是對同一會計報表項目進行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被審單位,由于其各方面審計環(huán)境的不同,尤其是內(nèi)部控制制度的可靠程度不同,其項目審計目標也不會完全相同。這主要表現(xiàn)在項目審計目標的多少不會完全一致,有的被審單位可能只需要審查幾個方面就夠了,有的被審單位可能需要審查更多的方面,甚至九個方面全部需要審查。即使是同一個被審單位,其不同時期的項目審計目標也不會完全相同。項目審計目標需要審查多少個方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一定之規(guī)。由上所述可知,對會計報表審計而言,其審計具體目標又可細分為一般審計目標和項目審計目標。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緊緊圍繞審計具體目標來搜集審計證據(jù),以此對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會計報表中所有項目的會計認定是否正確得出審計結論。然后,綜合每個會計認定審計結論后,審計人員就可對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fā)表審計意見了。
根據(jù)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審計目的、審計目標、審計具體目標是不同的審計概念,它們之間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然而,在某些審計教材中,混淆審計目的與審計總目標這兩個概念的現(xiàn)象卻長期存在,應對此予以明確和糾正,以免造成對概念的誤解和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