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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約定了交付地點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這里也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此時交給承運人后,風險就發(fā)生轉移,轉移給買受人。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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