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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第九章 金融資產
知識點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劃分的條件
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yè)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如企業(yè)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
2.限售股權的分類
(1)企業(yè)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yè)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guī)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準則規(guī)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初始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注意問題:
1.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2.企業(yè)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債券利息或現(xiàn)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三)持有期間
(四)后續(xù)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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