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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
?。?)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倜鞔_表示同意。
?、谄渌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燮渌蓶|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yōu)先購買權(順序:協(xié)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注意】對公司章程關于轉讓股權的修改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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