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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二十三、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1.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的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
?。?)國家賠償:主體是國家,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者司法賠償,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賠償。國家還可能承擔一種"實際履行"的責任。
?。?)超額賠償:主體是市場主體
2.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的三類:等額賠償;少額賠償;超額賠償。
?。?)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
?。?)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
?。?)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二)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如差評)、資格減免(如吊銷執(zhí)照)等懲罰性措施。
單項選擇題
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經濟法責任中的賠償性責任的是( )。
A.國家賠償
B.超額賠償
C.立法賠償
D.罰款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罰款屬于懲罰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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