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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十四、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1.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guī)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2.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guī)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總結】權利與義務:針對市場主體的說法
職權(權力)和職責:針對調制主體的說法
判斷題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都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guī)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判斷題
◎在經濟法主體中,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 對
N. 錯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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