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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鏈接】申請人會計處理時將該資金計入“其他貨幣資金”。
【要點】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出票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均是銀行。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4.銀行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6.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
7.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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