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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單選題
趙某與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2016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趙某支付工資,2017年1月1日,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趙某應當在(?。┲吧暾垊趧又俨?。
A.2017年1月1日
B.2017年7月1日
C.2018年7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面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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