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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單選題
趙某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對趙某進行了專業(yè)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30 000元,公司與趙某約定服務期為3年,違約金12 000元。2年后,趙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趙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離開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下列各項中,符合規(guī)定的是( )。
A.趙某可以離開公司,應支付10 000元違約金
B.趙某可以離開公司,應支付30 000元違約金
C.趙某可以離開公司,應支付12 000元違約金
D.趙某可以離開公司,應支付4 000元違約金
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題中趙某服務期為3年,培訓費為30 000元,每年扣減10 000元。因為已經履行勞動合同2年,還有1年沒有履行,所以趙某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10 000元,因約定的違約金12 000元超過10 000元,應按10 000元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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